男子盗挖“龙骨”20余公斤被起诉,经鉴定为古脊椎动物化石

小刘

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男子盗挖“龙骨”20余公斤被起诉,经鉴定为古脊椎动物化石
(图侵删)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陕西吴起县男子深夜携带电锤、头灯等工具,在一处“龙骨”洞内盗挖,经鉴定查获的“龙骨”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杨某江,男,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江和杨某某(待查)驾车前往吴起县某镇,杨某江将车停在沟口处,杨某某在车内睡觉,杨某江一人携带电锤、头灯等工具到达沟里一处“龙骨”洞内挖“龙骨”。直到12月25日凌晨5时离开“龙骨”洞。

后杨某江驾车拉着杨某某准备回吴起县城。当行驶至长官庙镇长官庙村附近时被巡查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龙骨”20.85公斤。

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鉴定:查获的“龙骨”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这批化石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三趾马动物群相关化石,化石等级为一般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被告人杨某江有犯罪前科,2004年2月20日,其因犯盗窃罪被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吴起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江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江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事关私有住房征收补偿,济南新规征民意

西甲|巴萨40次射门仅进一球,这种尴尬纪录还是少些为妙

邹平:“爱心妈妈”陪贫困儿童过“六一”

368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排队“体检”

《哪吒2》连续44天获得单日票房冠军

全国新文科教育研究中心在山东大学揭牌

快可电子:欧洲市场已成为公司业务的重要市场之一,公司将参加今年德国Intersolar展会

刘亦菲新剧口碑逆跌

杭州闹市区路口,一大群人突然冲向同一个地方!之后传来巨大响声

这些问题口罩哪儿来的?怎么管?

覆盖范围更广!青岛市第六届运动会将放大溢出效应

新征程|不负明天的伟大梦想——六中全会精神引发全国青年学子热

男子盗挖“龙骨”20余公斤被起诉,经鉴定为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相关内容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婚恋网络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