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鲁防发〔202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减轻战时遭敌空袭、平时遭受灾害、工业事故的破坏损失,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原则
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石油、
化工、钢铁、医药等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机场、港口、桥梁、水库、仓库、电力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要求,提高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本单位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二、分类和防护等级
重要经济目标共分七类,即通信类、能源动力类、交通枢纽类、军工基地潜力类、城市生命线工程类、次生灾害源类、金融管理类。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生命、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生产规模和价值,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分级标准,报省政府、省军区审定。
重要经济目标等级的确定,一级由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定,二、三级由设区的市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核定。
三、防护职责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人民防空的要求,指导、监督和协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2.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预案及防护工作规划、计划;
3.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专业队伍的组建和训练;
4.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5.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人民防空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支援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消除空袭后果的行动,参与平时重要经济目标的抢险救援。
(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防空袭防护预案及实施计划,拟制平时应急行动方案;
2.根据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和平时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指挥、便于抢险救灾的要求,组建防护专业队伍,组织专业训练和演习;
3.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物资和器材,保障防护经费,落实防护措施;
4.组织开展防空、防灾、防事故知识教育,使所属人员掌握
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
5.组织指挥本单位力量进行临战准备及消除空袭的后果,平时进行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实行法人负责制。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指定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建设。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的上级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
四、防护措施
(一)一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案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二、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案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
(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重要经济目标概况,包括规模、价值、生产能力、年经营收入、平时和战时的地位及作用等;
2.情况设想:对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遭敌空袭和灾害事故后可能产生的毁伤程度作出预测;
3.明确任务:根据对各种情况所做出的判断结论,确定重要经济目标需要确保的关键部位,明确抢险抢修的重点、任务区分和遂行任务的步骤、方法等;
4.防护措施:包括疏散、隐蔽、伪装及其平时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防护措施等;
5.抢险抢修行动:包括任务、遂行任务单位、人数、行动路线和方式及抢险、抢救、抢修、抢运的任务区分;
6.组织指挥:包括指挥机构组成,指挥所开设的位置、通信联络等规定;
7.各种保障:包括通信警报、专业技术、物资、设备器材、安全保卫、政治工作等。
(三)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并针对训练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涉及重大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五、规划与建设
改建、扩建或者维修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需要,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增加工程技术防护设施,以提高抗毁能力。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及重要设施应尽量建在地下,不能建在地下的应采取可靠的相应防护措施。城市防空警报应覆盖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必要时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可以单独安装防空警报器和监控设施。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由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承担。
六、临战前的准备和训练
(一)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临战准备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统一实施。其准备工作主要有:
1.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隐蔽,将关键设备、物资转入地下或者转移至安全地域;
2.采取制式和就便器材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施工程伪装;
3.加强内部安全和警戒;
4.完善防空袭方案,扩编专业队伍,落实临战训练,补充装备器材,开展防护技能培训。
(二)根据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加强伪装防护,调整防护专业队伍的部署,按照规定鸣放警报,组织安全警戒,组织人员紧急疏散。
(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遭敌空袭时应当尽快掌握遭袭情况并及时上报,并根据目标毁伤程度,按照防护方案,迅速组织力量消除空袭后果,尽快恢复生产和其功能。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鲁防发〔2015〕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1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解读人:杨玉贞 山东省人防办主任
2021年1月1日,山东省人防办重新发布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鲁防发〔2021〕1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继续保留该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鲁防发〔2015〕8号)将于2021年1月31截止。该文件施行5年来在规范和指导全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持续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全面做好军事斗争应急准备,提高重要经济目标生存能力,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第38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继续保留的建议,并报省政府和省军区批准,暂不修订,继续保留。
二、原文件起草有什么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
三、文件着重解决了那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调整重要经济目标定级标准。《意见》将重要经济目标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并且要求严格控制数量,这种划分比较切合实际,也符合国家人防办的精神。二是完善相关部门职责。国家4号文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为此,在《意见》中明确和理顺了管理体制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强调人防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与指导。《意见》提出,对重要经济目标在规划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人防部门积极参与进来,提出防护意见,参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全过程监督与指导,有利于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四是提出要加强安全警戒。除了在重要经济目标安装防空警报器外,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警戒。五是明确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意见》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进一步明确,要求由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共同承担。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鉴于国家正在研究出台关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分级分类标准及目录管理办法,目前该《意见》全文修订时机尚不成熟,仅按照军队体制改革调整,将省军区司令部改为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并更改文号和文件编号,重新确定有效期。
五、原文件如何起草?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6年初,开始对山东省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进行了调研起草工作,将其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专门成立了文件起草工作小组,在到河南、江苏、内蒙等省(区)人防办考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草稿,先在机关各业务部门征求意见修改,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两次讨论修改后,于同年11月形成《意见》初稿。2007年初,又征求了各市人防办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08年初,国发4号文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们又对《意见》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后,2015年12月印发了《意见》正式文件。
六、新文件的实施时间有哪些规定?
该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山东省委派驻东平县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党建引领促振兴 奋楫扬帆启新程